台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致同乘人员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3年7月,吴某、陈某、林某3人聚餐饮酒后,陈某将自己的一辆无牌轻便摩托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证的吴某。随后,吴某载着未佩戴头盔的未成年人林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遇到同样违反交通信号灯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王某,吴某紧急制动,导致摩托车向左倒地。事故中,林某受伤严重,最终因伤不治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林某无责任。

林某的父母起诉吴某、陈某、王某,要求3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2.53万余元。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王某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吴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陈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吴某责任范围内30%的赔偿责任。

事发时,林某年满15周岁,对行为的危险性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已知吴某饮酒后驾车且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乘坐其后,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林某为未成年人,相应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结合林某的认知能力和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林某父母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吴某向林某父母赔偿损失59万余元,王某赔偿24万余元,陈某赔偿25万余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