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孙是一名应届毕业生,2018年5月与一家软件公司签署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小孙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元。庭审中,公司答辩称,与小孙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中有工资、社保等事项的约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无异,因此无须再签订劳动合同。

分析解读:关于就业协议,全称叫“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就业协议虽然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它与劳动合同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就业协议是三方协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协议;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只有应届毕业生才需要签订,而劳动合同应当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制定的,所有劳动者都需要签署;就业协议的目的是确保毕业生按时到企业报到,而劳动合同则绝大多数是从报到之后才开始签订;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区别是,就业协议适用民法(主要是《合同法》),而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孙的仲裁请求。

风险提示:企业在劳动者入职过程中可能与其签订各种协议,其中有的如果具有劳动合同的形式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但是HR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偶然性上,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否则会有双倍工资风险。

操作指南:企业切不可把就业协议当做正式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之内就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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